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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2014-11-22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引进工作,保障外来人才合法权益,加强外来人才管理,根据《浙江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浙人才[2000]179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海政[2000]1号)、《海宁市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海政发[2000]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才,是指被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市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来人才,应及时为其申办《外来人才聘用证》。

第四条 《外来人才聘用证》的管理部门是海宁市人事局。承办单位是海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才中心核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来人才聘用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海宁市外来人才聘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式四张;
3、外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拟聘用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 市人才中心收到用人单位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答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到市人才中心,领取《外来人才聘用证》交由被聘用人保管。

第七条 持有《外来人才聘用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1、高层次人才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该单位要求调入,且本人愿意,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商调手续;
2、在海宁工作期间,原单位未办或停办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或者委托市人才中心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5、可按本市人才引进有关规定享受引进人才有关待遇。

第八条 《外来人才聘用证》的有效期一般应与用人单位聘用期相一致。因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外来人才聘用证》,交市人才中心注销。《外来人才聘用证》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请补办。

第九条 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