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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商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参加者应具有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人资格。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要求,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建立行业经济秩序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制订和修订行规约;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表决会员大会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开式沟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在一届任期内如有变动,可由理事会研究增补或调整,并应在召开会员大会时提请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主要业务领域皮革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热心会会员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和办事大公无私的品格;
(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的开拓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聘。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分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具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做好第二十七条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产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有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完全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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